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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预算 和规范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1    作者:高峰         点击:

 

 

 

 

明委工综〔201725

                                                                                                              

 

 

 

 

关于机关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预算

和规范使用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党委、省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党委,直属总支、支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机关党组织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党建活动,根据《条例》和市委《< 条例>实施细则》及市委常委会有关会议精神,以及借鉴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做法,经工委委员会研究,现对机关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预算和规范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的依据和标准
《中共三明市委关于贯彻<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明委〔2012〕35号)规定:“机关党组织的党建活动经费应根据党员人数及开展党建工作的实际需要,列入机关部门经费预算,以保障机关党组织工作的需要”。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2017〕6号)进一步明确:“市直单位按照党员数和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在年初部门经费预算中调剂安排党建工作经费,并进行专项核算”。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党建工作经费按党员数年人均原则上不低于500元标准核定(党员数在100人以上的党组织,根据单位实际和工作需要进行核定);各党组织要根据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研究制定分项预算额度、商财务部门确定所属基层党组织经费额度、报部门党组(党委)批准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二、明确党建工作经费开支范围
党建工作经费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召开的“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有关会议和组织开展的主题党日活动、教育培训、学习调研、考察实践及其他基层党组织建设活动等所需费用。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在遵循以上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也可列支,包括:根据党建活动计划组织会议和培训发生的会议费、培训费,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用于接送统一组织的参观、考察以及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讲课费、资料费,以及因党建活动需要发生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门票费、讲解费等其他不可预见支出,其中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讲课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党建工作经费只能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用于组织党员教育、学习及各种党内活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017年党建工作经费应在6月底前纳入部门经费预算。从明年起,各直属党组织根据上年度的党员数,每年初进行一次党建工作经费预算。党建工作经费应使用“一支笔”签字制度,日常开支由单位党组织书记审批,财务部门报销,建立单独的明细帐。各党组织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金额及票据等进行严格把关和审核。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要纳入党务公开内容,通过网络、宣传栏、会议等形式每年向广大党员公布一次。基层党组织换届时,应向党员大会报告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规定。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在每年年终做好自查。市直机关工委将把各单位党建工作经费落实情况和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建年终考评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共三明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7年6月7

 

 

抄送: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直机关党工委书记陈炎标,

      各县(市、区)直机关党工委。

三明市委市直机关党工委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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