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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记·我与这十年 | 用好“第一种形态”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1日 00:00   浏览次数:
 
     
 

十年来,从乡镇纪委到委机关,再到派驻纪检监察组,我亲身经历了基层全面从严治党的点点滴滴,见证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在基层的生动实践,最大的感受是基层监督力量加强,监督手段更加丰富,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治未病的作用发挥越来越明显。

2014年10月,我们当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检查中,林山乡两名村书记因村级工程项目“白条”入账问题受到党纪处分。二人都是平日里群众夸赞的好干部,看着他们挨处分,我感到十分自责,如果可以早发现、早提醒、早制止,也许就不会是这样的结果。自那以后,我时常提醒自己既要有“霹雳手段”,更要有“婆婆嘴”,一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进行提醒,也许可以及时挽救,防止酿成大错。

2015年10月,我了解到乡党委委员汪某与村里的党员交往密切,发展党员期间经常聚餐吃请等情况后,立即对汪某进行提醒谈话。“今天与你谈话的目的,是因为有群众反映你与村里的党员走得比较近,经常一起吃饭,你要引起重视……”谈话过程中,汪某从刚开始的不解,到后来真心感谢纪委及时对他敲响“警钟”。

2020年7月,我调任县纪委监委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到任后第一天,城关派出所民警汪某由于执法过错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我对其开展谈心谈话,分析过往执法过错案例,剖析执法规范的重要性和执法过错的危害性,解开了他的心结。他说:“多亏了您的提醒,我认识到自己在执法中存在的过错。我将加强学习,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为了更好地发挥“治未病”效果,我们尝试开展“驻局蹲所”派驻监督,将“第一种形态”纳入日常监督和回访教育范围,“驻局蹲所”期间定期对受处理干部开展跟踪回访,及时纠正错误心态和消极心态。我们共对152名干部运用“第一种形态”提领子、扯袖子。事实证明,在“第一种形态”上下足功夫,就能让监督执纪有“力度”更有“温度”。(浙江省开化县纪委监委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郑忠文 || 责任编辑 李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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