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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06-26   浏览次数:
 
 
 

为规范学院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作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成立三明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物资采购和基建招标工作。

第二条:学院招标领导小组确定的有关具体招标工作由总务处负责承办, 各部门必须于事前将招标的项目及技术要求,按程序书面报送院领导审批后转送总务处。

第三条:凡用学院经费进行工程建设或设备、物资采购,按金额大小,根据三明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相应的招投标。目录之外或限额不在标准之内的,由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采购方式。

第四条:由学院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招标组进行招标,招标组由纪检、总务、财务、项目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等人员组成,组成人数为五人或七人。

第五条: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学院招标的具体事宜:

(1)编制招标文件,含项目技术要求,招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文稿的起草等。

(2)会同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招标相关事项内容的公示。

(3)发布招标公告或递送招标邀请书。

(4)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技术力量。

(5)落实招标时间、地点,通知相关人员。

(6)会同招标组其他成员于招标前对参加投标单位或个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明确参加投标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根据标书规定的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小组意见比较一致的,招标小组可直接确定中标人;意见不一致或分歧较大的由招标小组全体成员投票决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组组长负责向院长或分管院长汇报招标结果。

第七条:由院纪检部门负责对招标全过程的监督,参与招标人员必须严重遵守保密及廉政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后勤管理处

200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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